在众多的影视作品和小说当中,有些皇帝为了能够美化盛世或者坐稳皇位,经常会出现特赦天下的情形。这就会给大家一个误导,只要皇上同意,随时可以不管任何人犯了任何罪都可以赦免罪状。
拜托,你用脑子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。如果真能赦免所有人,那造反呢?谋逆呢?暗杀呢?难道也能赦免?
如果大家有印象,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也是赦免过一批人的,但是这些人都是经历了多年的劳动,且犯罪情节轻微才被赦免,根本就不可能不顾法理。
要知道,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,依法治国就是任何朝代的立国之本,皇权纵有至高无上的权力,但是在形式上,还是要维护法理的主导地位,因为这是一个国家稳定的国本,从上到下都要讲法。
赦免是制度性动作,不是个人喜好。
古代中国的统治者确实拥有极高的权力,理论上“君权神授”、“朕即国家”,但这并不意味着皇帝可以随心所欲地赦免任何人。赦免是帝制国家中特有的制度安排,有严格的法律程序、适用范围和政治目的。皇帝发布赦令,往往需要中书省起草,门下省审议,再由尚书省执行。赦免形式上是皇权的展示,实质上是朝廷高层政治博弈的一部分,必须符合法度,合乎时宜。
而且,每一次赦令的出台,都伴随着一整套律文细则的规范,不是一个“朕高兴”就能搞定的简单决策。赦免行为不仅牵涉法律本身的统一性与权威性,更关系到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力,随意赦免反而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司法公信力的崩塌。
在封建时代,大赦常与重大政治事件捆绑:新皇即位、战乱平息、皇帝大婚、太子册立、皇子诞生等节庆或政治转折才可进行。如《唐六典》所记,赦令只能在“登基改元、建太子、立皇后、太后崩、平大逆、诸王进封”等特定场合颁布,并须朝中公卿集议,甚至要讨论赦令范围、赦免条款、不得赦者。
以汉朝为例,刘邦称帝之初便有“大赦天下”,但他之所以敢下令,是因为秦末战乱,社会极度动荡,需要一纸赦令稳定人心;但即使如此,刘邦仍设有不赦名单,如项羽残党、暴政官吏等。因此,赦免不仅是政治手段,更是国家治理工具,使用频率必须谨慎,一年甚至几年一次才算正常。
赦令不是“无差别清洗”,有严格的赦免禁区。任何朝代的赦令都不是全员“通吃”,都设有明确的“赦外”条款。例如《隋书·刑法志》中就指出:大赦不适用于“十恶”之罪(如谋反、大逆、恶逆等),也不适用于故意杀人、强奸、谋叛等重罪。即便普通犯罪,如盗贼、贪污等,也经常设定“有定罪日”“有赃证”“主犯不赦”等限制。
唐代《唐律疏议》明确写道,赦令执行时,律文规定需核实身份、核查案卷、验明主从、确认罪名才可赦免,若“滥赦不当者,承办官吏亦将受罚”。赦免不是宽泛容忍,而是制度性“减压阀”,其边界感极强,不容随意跨越。
赦免需官署执行,不是皇帝“随口一说”。皇帝口谕并不等于赦免立即生效,赦令需由中书省撰写文本,经门下省审议,确认文字合法后加盖御玺。赦文格式讲究“礼、法、文”三结合,必须引用经典,展示德意,还要规定实施办法,明确各级官府的执行职责。
以唐朝为例,大赦的施行,要由尚书省下达到地方,再由县、郡、州官执行赦免程序。期间需登记赦免人员、审查案卷、记录赦免时间与原因。没有文件流程支撑,仅凭皇帝说一句“饶他一命”,不仅无效,还容易被认为是“枉法私恩”,甚至导致法度崩坏。
史书上偶有皇帝临时赦人,比如清朝乾隆帝在南巡途中赦免某地孝子、义士,但这类赦免一般经过陪驾大臣记录,再由吏部、刑部备案,并颁布正式赦令。也就是说,即使是“口谕”,也必须转化为文书档案,否则地方无法操作。
尤其是死刑类案件,必须经过“三复奏”制度,即审判官先议判,地方政府二次审理,再由刑部奏请皇帝,最后执行。皇帝如果口头说“赦此人”,但未下正式赦令,地方不得擅改,否则便是“违制”,轻则降级,重则抄家。
赦免不全是“宽仁之德”的体现,更多时候是政治策略。比如汉武帝在“巫蛊之祸”后赦免大批冤狱,是为了恢复朝廷威信;唐玄宗“安史之乱”中多次赦免投降将领,是为了分化叛军;明太祖则会在边疆“招抚叛将”时,以赦令为手段,稳住地方。
赦免的政治性,远大于情感因素。皇帝不会因为“心软”就随便赦人,更不会听个小故事或看几滴眼泪就放人一马。那些“感天动地”“青楼义女救囚父”的桥段,只能用在话本小说里,真实历史中,如果没有配套的政治考量,赦令不可能出台。
皇帝赦免之后,并非“案卷即销”。历代王朝都有赦后登记制度,将赦免者列册归档,留作后查。唐代的“赦文簿”就详细记载了每次赦免的背景、条款、适用人群、案件编号;清代则设有“赦后察访”制度,由督抚派员抽查是否有人冒名赦免,或赦后复犯。
甚至,一些被赦者也需“立保状”,保证今后守法不再犯事。这种后续监督机制防止了赦令沦为“护身符”或“通行证”。历史中也有“赦而复发”者再次入狱,再赦便遭严惩,如明代的“蓝玉案”中多人二赦后又犯,直接问斩。
古代民间确实有“上书求赦”的例子,如状元冤狱、孝妇诉冤等,但真正成功的极少。主要原因在于皇帝身边的“门槛”太多,从御史台、谏院到通政司、都察院,每道关口都可能拦下奏疏。即便有人通关,未能引发“公议”也难以动摇原判。
除非案件引发重大舆论,或背后有大臣扶持,如《清史稿》中记载某大学士为门生求赦,联署十数官员,才得“特赦”;否则一般人要打动皇帝赦人,几乎不可能。而且,即使赦免,也须“格其罪、断其责”,不是全然无条件释放。
虽然皇帝赦人需走程序,但在现实中,也有朝代出现“赦贪官、赦亲信”的现象。如明代后期,宦官势力把控朝局,常常通过赦令保护自己人,导致“法不责权”。万历年间就出现过因魏忠贤干预,赦令覆盖其党羽,致贪腐不止。
清代也有“赦贪如风”之说。康熙年间因太子废立争夺,多次赦免参与政争的王公大臣,虽表面恢复秩序,实则削弱律法公信力。赦免制度一旦沦为政治斗争工具,就背离其原始目的,成为皇权不受制约的隐患。
即使在皇权最为强大的朝代,也从不鼓励皇帝随意赦人。《唐律疏议》对赦免条款有明确定义,《大清律例》更规定“非例赦人,官吏不得奉行”,若因私交而擅释囚犯者,视为“通奸枉法”,追责官员甚至问罪皇亲。
这表明,赦免行为的本质,并不属于私人恩典,而是一种国家行为。越权赦免,无论是谁都可能动摇法治根基。因此,从制度逻辑上说,“皇帝想赦谁就赦谁”是一种严重的法理误读,历史现实中并不存在“皇帝一念可生死”的全权。
皇帝虽贵为一国之尊,赦人却非全凭个人喜好。赦免背后,是制度、律法、权力平衡、政治考量的综合体,是治国之术的一部分,而非权力的“任性挥霍”。“圣旨一道,死囚得生”虽充满戏剧张力,却并不符合历史真实。真正的赦免,是写进法条的国家行为,不是皇帝“高兴就饶命”的个人表演。